為認真履行公安機關疫情防控職責,強化“場所碼”應用工作,近期,高唐縣公安局組織警力對轄區經營主體“場所碼”應用落實情況進行巡查,依法對23家未按照規定設置使用“場所碼”、場所經營者未監督顧客掃碼等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違規案件進行處罰。
01案例一:2022年4月15日,開發區派出所和治安大隊聯合開展的旅館業專項整治零點行動中發現,高唐縣某快餐賓館存在不按要求讓旅客掃場所碼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值班工作人員沈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02案例二:2022年4月23日,開發區派出所和治安大隊聯合開展的旅館業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高唐縣某酒店存在不按要求讓旅客掃場所碼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值班工作人員畢某予以行政處罰。
03案例三:2022年4月29日,人和派出所工作中發現,在高唐縣人和西路某水果店,存在未對進店人員掃場所碼的情況,涉嫌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店負責人于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04案例四:2022年4月29日,人和派出所工作中發現,在高唐縣人和西路某豆腐店,存在未對進出人員掃場所碼的情況,涉嫌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店負責人董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05案例五: 2022年4月29日,人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在疫情防控期間,衛校街某快餐店存在不按疫情防控規定要求進店就餐客人掃場所碼并進行亮碼查驗的違法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之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該快餐店負責人桑某予以行政處罰。
06案例六:2022年4月29日,開發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在疫情防控期間,某文體店存在未對進店人員掃場所碼的情況,涉嫌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店負責人張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07案例七: 2022年4月29日,魚邱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在疫情防控期間,金城路某肉鋪存在不按疫情防控規定要求進店顧客掃場所碼的違法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之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該店負責人馮某予以行政處罰。
08案例八:2022年4月29日,魚邱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在疫情防控期間,某培訓機構存在不按疫情防控規定要求進店顧客掃場所碼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該店負責人朱某予以行政處罰。
09案例九:2022年4月29日,魚邱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在疫情防控期間,濱湖南路某家常菜飯店存在不按疫情防控規定要求進店顧客掃場所碼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對該店負責人杜某予以行政處罰。
當前疫情防控正處在關鍵時期,必須繼續強化重點場所防控,全面加強“場所碼”全場景使用。各場所要做到“應設盡設”,并張貼于入口醒目位置。市民進入各類場所必須掃“場所碼”,各類場所的經營管理主體必須監督進入人員掃“場所碼”。對不聽勸阻,拒不使用“場所碼”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